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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粮”字样不能乱用

来源:南京日报 编辑:李偲 2017-12-06 09: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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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发改委公布《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且必须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办法》要求,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拥有固定经营场地,符合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办法》对粮油出入库管理有明确要求。比如,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同时应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办法》规定,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储量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熏蒸作业前,应制定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来源:南京日报

编辑:李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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