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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 进口粮食等税率由13%降为11%

来源:重庆商报 作者: 编辑:李偲 2017-12-04 1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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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日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废止和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已统一征收增值税,实质上全面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已停止执行。国务院决定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相应修改。

  问: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具体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将实行营改增的纳税人,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规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二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中相应增加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税率,并根据已实施的简并增值税税率改革将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调整为11%。三是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了相应调整。四是为保证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改增有关规定以及今后出台的改革措施相衔接,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决定》施行后,现行的有关营改增的过渡性政策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现行的有关营改增的过渡性政策继续执行。

  问: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后,是否还要制定增值税法?

  答:根据改革进程,积极研究起草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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