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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印发

来源: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网 编辑:李偲 2025-07-10 09: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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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湘粮执〔2025〕46号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湖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已经省局党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5月10日

湖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依法履行全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职责,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确保权责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1〕1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从事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的企业及其人员,在开展地方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的失职失责行为的调查和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其他政策性粮食管理过程中的失职失责行为的调查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失职失责行为的调查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责任清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四条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全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置职权范围内以及上级交办的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并定期(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问责情况。

第二章 调查范围和问责情形

第五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展开调查,情况属实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问责:

(一)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要求落实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三)发现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违规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四)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导致事态严重恶化的;

(六)接到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干预储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检查不客观、不公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在行政活动中,强令、授意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政行为的;

(九)利用职权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拒不执行上级作出的问责决定,履行问责职责不到位的;

(十一)其他应当调查和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从事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活动的企业和企业中的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展开调查,情况属实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问责: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擅自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地点、仓房(油罐),擅自委托或者租赁其他企业库点代储地方储备粮等不执行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政策的;

(二)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虚报、瞒报承储的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以地方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套取粮食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等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内部管控不规范,重要管理档案、账簿及原始凭证等材料严重缺失、伪造或者篡改的;

(四)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粮食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拒不执行上级决定,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七)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其他应当调查和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问责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其工作人员问责方式:谈话提醒、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

粮食储备企业问责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其工作人员问责方式: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辞退或解聘。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储备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也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问责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主动交代违规违纪问题或检举他人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主动整改到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

(四)积极配合调查或有立功表现的;

(五)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在调查中,对应当问责的问题线索知情不报或者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故意为被调查对象开脱责任的;

(四)对从重加重情形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条 有本制度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不予问责。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可不予或者免予问责。

第十一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按职责和管理权限对失职失责行为严肃处理。其中,认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移送该责任人的任免机关;认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要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查实的粮食储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通报,对于重大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职权范围内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的失职失责问题调查和问责事项。上一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下一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储备管理失职失责问题调查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储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储备管理失职失责问题调查和问责事项由其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干部人事权限不属于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单位。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对下列途径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问题线索来源、管理权限和程序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和问责:

(一)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纪检监察、审计等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本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

(四)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控告、检举;

(六)公共媒体披露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七)其他途径。

第十四条 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问责事项。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受理的调查事项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履行审批程序,工作方案应报本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调查核实证据。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调查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自决定调查之日起60日内作出问责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问责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调查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可以与被调查对象见面,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单位、企业或个人作出说明,调取、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账目等相关资料。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三)形成问责建议。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集体讨论并由组长审定,形成问责建议。问责建议应包括被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失职失责事实,被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等内容。调查组组长对问责建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作出问责决定。经派出调查组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党委(党组)会议研究,按权限作出问责处理或提出问责处理建议。

(五)决定执行。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要求处理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投诉、控告、检举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由上一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议送达被问责单位或者人员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实施。

(六)存档。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粮食储备管理的问责情况进行存档。

第十五条 被调查的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案件调查所需资料,保证客观、详细、准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被问责单位和人员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问责机关(单位)提出申诉,问责机关(单位)应当根据申诉情况及时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向问责机关(单位)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问责机关(单位)上一级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复核情况作出复核决定。经复查复核,认定原问责决定错误的,原问责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在原问责信息发布范围内公布复查复核决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对辞退或解聘产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劳动人事仲裁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申诉、复核的处理时间、范围、程序、方式等按被问责单位、人员性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实施。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公正文明,充分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检查对象推销商品、介绍业务等与执法督查工作无关的行为;

(二)利用检查之便为个人、他人、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三)接受检查对象超规格接待陪同,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用餐;

(四)接受检查对象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五)向检查对象借款、报销费用;

(六)参加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七)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情形。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

(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等滥用职权;

(三)不按程序和要求开展调查,造成不良后果;

(四)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五)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调查对象;

(六)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调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七)借调查之名非法干预被调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人员改正:

(一)擅自对被调查对象开展调查的;

(二)未按要求进行回避的;

(三)有其他不当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以及违反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及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要求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1〕141号)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网

编辑:李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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