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立法理念看,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粮食安全保障
我国历朝历代统治者或管理者都非常重视粮食安全问题,都试图通过国家干预手段以防止粮食危机事件的发生。由于中国古代管理者主要是为维护奴隶主或封建君主统治,以人治思想为主,法治思想并不发达,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立法行为,但在粮食安全问题的处理上,仍然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广义的立法,包括制定和颁布的一切法律、制度、规定、命令、临时办法等),而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以之为国家干预粮食安全提供法的依据。
二、从立法形式看,形成了大量从中央到地方的成文典章制度
中国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统治时期,是典型的以人治为核心的治国方式,但在粮食安全保障的各个环节,历代王朝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从中央到地方的具有法的性质的典章制度,具体包括法律、制度、规定、临时办法、法令、管制措施、盟约等等,受时代影响,虽然大部分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而是散见于各朝典章制度及治国理念之中,是中国早期立法实践的典范,但正是这些成文典章制度成为近现代粮食立法思想和监管内容的重要渊源,确保了古代社会的粮食安全保障。特别是在粮食流通方面,为调剂粮食供求、平抑粮食价格、规范市场交易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确保了历代政府在粮食安全方面实现宏观调控职能,比较典型的是“平籴法”“均输法”“平准法”等等。
三、从立法内容看,粮食生产、消费、流通等环节均有涉及
中国古代粮食立法内容比较广泛,从粮食生产、仓储到粮食流通、消费等,都曾经制定或颁布过不同的典章制度。比如《荀子·王制》中关于不同土地粮食种植与税收的规定、《秦律十八种·仓律》中关于粮食储备的规定、春秋时期管子关于应用粮食价格进行粮食宏观调控的思想和规定、战国初期魏国国相李悝提岀的《平籴法》,还有涉及粮食消费、粮食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内容。其中历代尤其重视通过立法平抑粮价政策,对现代粮食立法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从监管主体看,设置了从中央到地方专门的系统的粮食管理机构
在粮食立法体系中,粮食监管主体至关重要,直接涉及到粮食立法内容的落地执行。中国古代统治者对粮食的生产、流通、分配和储备都非常重视,粮食行政管理一直被视为历朝历代统治者的首要政务。所以,为实现粮食安全职能,历代统治者管理各有特点,但在粮食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在绝大部分历史朝代,粮食立法体系中均设置了专门的粮食管理机构,即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粮食管理机构体系,包括机构设置、权限分配、职能职责等,中央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地方粮食管理机构独立、职能完整,并且延伸到最基层、最一线,用以负责征收粮赋、设立粮仓、调剂粮食余缺、调控粮价等,为粮食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这对中国古代粮食安全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武汉轻工大学)
来源:中国粮食经济
作者:祁华清 邓义
编辑:李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