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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惩处力度 提高粮食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来源:中国粮食经济 编辑:李偲 2021-05-21 10: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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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是法的制定与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本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修改完善,有不少亮点值得关注。《条例》的修订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粮食安全问题的关切,全面加强了对危害粮食流通管理秩序、损害公共粮食安全利益等违法经营行为的规制,在具体规则设计方面很好地体现了体系性思维。《条例》有针对性地合理设定了粮食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加大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粮食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都是值得称道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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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加大对粮食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加大对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修订把粮食流通中的质量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予以规制,特别是在原有的对粮食收购者违法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原来规定可以对违法经营者处20万元以下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档处罚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充分彰显了对严重违法行为加重处罚的立法意图。新增加的第47条,是对经营者违反第18条规定的义务所作的法律责任规定,除详细列举应当追责的已知的此类违法行为之外,还增加了一项兜底性的规定,使得该条规定对此种性质的违法行为有更强的适应性。

二是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违法经营行为的惩处措施。政策性粮食经营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严肃政策性粮食经营纪律、维护政策性粮食管理秩序,《条例》第20条集中规定了在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方面禁止的行为,相应地,在第49条规定了政策性粮食违法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加大直接的经济处罚力度,最高可处以500万元的罚款,对政策性粮食经营者会有很强的威慑力。

三是对违法粮食经营的责任人规定了较重的处罚,是法律责任部分修订中非常值得肯定之处。《条例》第51条新增了对粮食经营责任人的处罚,目的是要让粮食经营企业严重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参与者及执行者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令他们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这项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说是抓住了治理粮食流通违法经营行为的“牛鼻子”,相信将非常有利于取得规制严重违法行为的实效。第53条还明确宣示对粮食经营违法行为追责并不限于行政责任,有效解决粮食流通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

二、有效提高对粮食经营违法行为发现的概率

《条例》加大对粮食经营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在有效提高对粮食经营违法行为发现的概率、形成违法者必追责的有效威慑方面,也值得关注。

一是明确行政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明代政治家张居正也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为保障粮食流通监管取得实效,《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行政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增加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仅加强了对粮食流通行政监管部门必须有所作为的约束,也为社会公众监督粮食流通行政监管的实际效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不仅要引导鼓励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更要激励经营者与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作斗争,检举他们发现的其他经营者违法经营、坑害消费者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此外要鼓励消费者及其他相关公众投诉、检举违法粮食经营行为,督促政府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查处违法经营者。这不仅是公众的权利,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将行政监管部门积极履责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监督这两者结合起来,会极大地提高发现违法行为的概率,降低社会治理成本,为预防违法行为发生、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三、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协同作用

粮食流通管理的立法、行政执法和相关的司法活动,都应该注重对粮食经营活动法律规制的体系协调性。要依法行政,所依之法是指整体的法律,而不是仅指某一部法律或者法律的某一个部分,更不是仅指某一个法条。法律适用实际上也不仅仅是具体法律规定的运用,还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乃至法学原理和法律方法的运用。本次《条例》修订较好地体现了这种理念,对粮食流通管理各项具体制度进行了立体设计。在理解运用条例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时,也应秉持体系性思维,更好地认识和发挥法律责任制度与其他制度间的协同作用。

此外,粮食流通监管并不是孤立于其他社会活动的封闭的事情,要取得好的效果,需要积极与其他社会治理活动相协调、协同,行政管理措施、执法活动应该立足长远规划、实现长治久安的目标。通过监管、执法活动,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教育粮食经营者、从业者树立正确的观念,推动在全社会形成以诚信经营为荣、以违法经营为耻的强大约束力量,粮食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外部环境和氛围才能真正建立和保持。

(作者:殷少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粮食经济

编辑:李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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