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持续推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经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国家考核工作组同意,现将2019年度考核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国家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认真落实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01号),提出了各省(区、市)2019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点任务。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8〕56号)精神,在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规定的责任事项进行基础内容考核的同时,突出对重点任务的考核。结合当前粮食安全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本着“强化导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设置2019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27项。
二、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分。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采取省级人民政府自查评分与部门评审、部门抽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并对部分重点考核事项实行倒扣分。
1.自查评分。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办发〔2015〕80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2.部门评审。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省级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和自评打分情况,对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分项考核评审。
3.部门抽查。国家考核工作组派出联合抽查组,对被抽查的省份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二)计分方法。将各省级人民政府自查评分、部门评审评分、部门抽查评分,按各部分得分权重进行汇总,计算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最终得分。
1.抽查省份考核计分。省级人民政府自查评分、部门评审评分和部门抽查评分分别按照考核得分权重的40%、40%和20%计算得分。计算方法为:抽查省份考核得分=省级人民政府自查评分×40%+部门评审评分×40%+部门抽查评分×20%。
2.非抽查省份考核计分。省级人民政府自查评分和部门评审评分分别按照考核得分权重的40%、60%计算得分。计算方法为:非抽查省份考核得分=省级人民政府自查评分×40%+部门评审评分×60%。
(三)评价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评为合格;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考核安排
(一)自查评分。2020年4月30日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要求,完成对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抄送国家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将工作亮点和重大突破在报告中单独反映,作为综合评价参考。省级人民政府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2020年5月15日前,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完成对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国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三)部门抽查。根据各省级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和部门评审意见,按照兼顾产区与非产区、部门评审与省级人民政府自评结果的原则确定抽查省份,国家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抽查组进行实地考核,并于2020年6月15日前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2020年6月30日前,国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考核评审和联合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级和考核结果运用建议报国家考核工作组审议。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家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向各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同时抄送中央组织部,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四、考核要求
(一)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切实加强考核工作组织领导。2019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性。各省(区、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上来。要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围绕“巩固、增强、提升、畅通”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打通影响粮食安全的痛点难点,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切实承担起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要进一步深化对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认识,在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中,加强各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切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区域粮食安全。
(二)坚持简便易行、务实管用,优化改进考核方式方法。各省(区、市)考核工作要坚持结果导向,力戒形式主义,充分考虑地方实际,体现差异化要求,避免“一刀切”。在考核中必要的记录、台账要看,但主要看工作实绩,关键看有没有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日常了解,多到现场看,更多关注政策落地情况和效果。杜绝简单地看有无领导批示等形式主义做法,不能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不得随意要求地方填表报数、报材料,加重地方负担。要把年度考核和日常监督考核紧密结合起来,强化过程管理,及时协调解决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关键节点任务顺利完成。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进一步放大考核效应,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创造有利条件。
(三)勇于攻坚克难、担当作为,进一步强化问题整改。各省(区、市)要突出问题导向,把问题整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全力抓好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决不允许有“盲区”和“死角”。要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要求,聚焦影响粮食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梳理、建立台账,强化持续整改,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防止机械式整改、被动应付、“责任甩锅”,确保限期整改到位。要适时组织开展整改“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巩固整改成果。在整改落实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建立健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保障粮食安全的长效机制。
(四)确保公平公正、真实准确,维护考核的权威性。各省(区、市)要坚持严字当头,认真做好考核各环节工作,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经得起检验。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加强作风建设,坚决克服官僚主义,杜绝出现“领导分”“面子分”和“关系分”“人情分”,以及打招呼、跑风漏气等不正之风。对考核工作中发现以“考”谋私、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违规打分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储备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统计局 农业发展银行
2019年6月4日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网
编辑:李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