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局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推进粮食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粮办发〔2015〕315号)和湖南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全面实行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湘信联办发〔2015〕9号)精神,结合我省粮食系统实际,制定了《湖南省粮食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级清单或工作细则。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湖南省粮食局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等。
(二)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收购违法行为的处罚、粮食(油)购销违法行为的处罚、粮食(油)存储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粮食流通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等行政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
(三)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有关补贴资金、项目资金、储备粮油计划安排等行政行为。
2.法定途径: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3.主要政策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等。
(四)粮食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在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五)粮食系统干部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在劳动合同、辞职辞退、工资福利、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问题。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或仲裁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揭发控告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检举揭发粮食收购资格违法行为;粮食(油)购销违法行为;粮食(油)存储管理违法行为;粮食流通统计违法行为;粮食最高、最低库存量等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粮食部门及其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粮食部门党组织及其党员(监察对象)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问题。
2.法定途径:纪检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具体投诉请求及法定途径
1.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2.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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