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上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召开新闻通气会,会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局长钟海涛通报《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有关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和粮食储备管理部门的管理与监督,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该《办法》重点规定了粮食储备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履职尽责不到位而应当予以问责情形。
对粮食储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情形。
主要包括八种:一是,政府储备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二是,不执行国家粮食储备管理政策或者消极应付、变通执行,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积极作为、未有效处置的;三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四是,内部管控不规范,重要管理档案、账簿及原始凭证等材料严重缺失、伪造或者篡改的;五是,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粮食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告的;六是,拒绝、阻挠、干涉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七是,拒不执行上级决定,未按要求责令企业整改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的;八是,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情形。
主要包括十种:一是,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是,违反规定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是,发现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不责成相关承储企业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是,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导致事态严重恶化的;五是,接到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处理的;六是,干预储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检查不客观、公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七是,在行政活动中,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八是,利用职权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九是,拒不执行上级提出的问责决定,履行问责职责不到位的;十是,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同时,《办法》还对问责线索调查、问责方式与实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粮食储备问责办法》,将进一步督促粮食储备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管好“大国粮仓”,确保粮食储备安全!
来源:央视网
编辑:李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