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和粮食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41号)和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七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全省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湘粮调〔2021〕80号)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早稻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贯彻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坚决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今年粮食收购的决策部署,以正在开展的全省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为契机,以确保早稻收购平稳有序、守住“种粮卖得出”底线、不出现负面舆情事件为目标,科学研判和准确把握收购形势,周密制定检查方案,畅通举报渠道,细化对策措施,切实履行好早稻收购监督检查职责。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早稻收购各方责任的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地方政府在开展粮食收购和维护粮食市场收购秩序方面主体作用的发挥情况;落实地方政府及粮食和储备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粮食收购过程中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情况;粮食收购企业规范收购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
(二)早稻收购监督检查重点
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41号)要求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1、突出“先检后收”制度、地方临储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先检后收”,完善粮食质量溯源制度的情况,是否存在“先检后收”、质量溯源、分仓储存不落实的情况;检查在收购期间对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市县政府制定收购方案,建立地方临时储备实行临储收购,应收尽收,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收购政策落实情况。
2、突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环节的检查。重点检查在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不符合定点要求的行为,排查定点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财务资金状态等,防范违规挂靠等导致管理失控危及储粮安全等问题发生。
3、突出粮食收购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库点)是否配齐检、化验食品等设备、培训业务人员;是否准确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严格做好收购入库验质定等工作,以有效防止收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避免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等损害农民或国家利益的行为;是否采取措施加强对稻谷重金属等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把关,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是否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入库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每批次入库粮食入库质量情况;是否完善粮食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国粮发〔2018〕99号文件有关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检验和不达标粮食处置的规定。
4、突出对粮食收购中拖欠农民售粮款问题的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一手粮,一手钱,不打白条”的规定,在粮食收购中做到现款结算;有关中央粮食企业是否督促直属企业及其租仓储粮点、委托收储库点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规范粮食收购、资金结算工作流程,防止发生任何形式的“打白条”问题;适时开展拖欠农民售粮款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是否存在挪用收购资金、“高息”骗用农民售粮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5、突出对市场化粮食收购的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收储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等情况。监督指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标准上榜、价格上墙、样品上台,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政策信息和12325粮食监管热线宣传海报,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满足售粮农民需要,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严肃查处缺斤少两、坑农害农、拖欠农民售粮款、设置障碍造成农民售粮不畅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6、突出对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活动的检查。重点检查有关单位按照“谁租仓、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情况。监督检查库存数量、质量状况以及租赁合同、安全生产协议、粮权公证证明等,排查企业涉诉涉案、涉粮债务纠纷等风险。重点检查查是否存在以租赁之名推卸管理责任等执行政策不规范行为,与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隐患,影响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等问题。
7、突出对简易设施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在收储期间,严格落实《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及“一规定两守则”等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储粮技术措施,针对简易设施的特点切实做好防汛、防火、防鼠雀、防虫霉等工作情况,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到粮安、库安、人安。
三、创新监督检查方式
在收购期间,要创新监管方式,对辖区内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问题易发多发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扎实开展监督检查。特别要结合全省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收购期间违法违规行为案件查处力度,对12325监管热线交办问题线索组织力量核查处理,对不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短斤缺两、违规收费、“打白条”或不及时支付售粮款等违反条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坑害种粮农民利益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实现监管全覆盖。
四、强化组织保障
市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方案,适时组织开展早稻收购监督检查。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监管责任落实落地。要形成监管合力,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收购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正面导向。要强化责任落实,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深入一线巡查,做到对辖区内粮食收储企业监督检查全覆盖;市州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查,对辖区内收储企业监督检查的覆盖面不得低于30%。省粮食和储备局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收购监督检查。
各市州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早稻收购结束后10日内将落实早稻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省局执法督查处,联系人:陆壮雄,0731-84813231。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7月21日
来源: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网
编辑:李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