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月14日讯(记者 李偲)为加强储备粮管理,坚决守住管好“三湘粮仓”,提升粮食储备服务宏观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1月14日,记者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获悉,湖南对原《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地方储备粮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根据最新《办法》,地方储备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优储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以稻谷为主,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小麦、玉米、杂粮和食用植物油。地方储备粮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5年,稻谷、玉米不超过3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2年。地方储备粮的轮换架空期一般不得超过4个月。
为满足应急供应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长沙市主城区及市场易波动地区应当建立不低于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城区应当建立不低于7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
新《办法》明确各储备粮管理主体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统筹推进政府储备工作,并加大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工作在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权重。政府有关部门要依职责对地方储备粮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负责安排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出库和轮换工作。
为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对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主体责任,新《办法》规定,承储企业必须实行政策性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从根源上避免出现承储企业混同经营影响储备粮安全管理。承储企业不得有虚报瞒报储备信息、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六种行为。地方储备粮实行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为做好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工作,新《办法》赋予了粮食和储备、财政、审计等部门明确的监督管理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建立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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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李偲
编辑:丁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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