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对稳定经济社会大局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为此,日前,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2020年度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扎实推进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顺利实施。
虽然自2014年实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以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积极推动重点工作,有效破解难点问题,粮食安全保障更加有力有效,但今年的情况有点特殊。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粮油供应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要保障疫情严重地区、大中城市、消费量大及价格易波动地区的市场供应,确保粮油供应不脱销、不断档,确保市场运行平稳和价格稳定,就必须加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这个保障能力建设离不开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落实。
不仅如此,一如《通知》所说,“从生产形势看,粮食生产基础还不牢固,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种粮比较效益依然偏低,粮食播种面积下降势头已经凸显,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压力较大。从需求形势看,粮食消费总量仍将保持增长,随着生猪生产逐步恢复,南方饲料养殖大省饲用玉米消费将逐步上升。从流通形势看,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产需不平衡加剧,粮食生产进一步向主产区集中,跨区域粮食流通量将进一步增加,粮食市场大幅波动的风险依然存在;有的主产区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充分,政策性收储压力较大”。这些问题的存在,成为新形势下影响我国粮食安全的潜在风险,需要通过持续强化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逐级传导压力,加快补短板、强弱项,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落实,虽然涉及面较广,但无论如何都离不开金融支持。这些支持涵盖了粮食从生产、储备,到流通的各个环节。
从粮食生产环节看,农田水利建设,需要金融支持;高效节水灌溉,需要金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同步配套建设的计量设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的实施等,同样需要金融支持。此外,春耕备耕、农药企业生产、地膜企业生产等,都需要融资。这些金融支持,有的需要政策性银行出手,有的需要扎根县域的农商银行发力。粮食生产具有很强时令性,要不误农时,不仅需要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更需要让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能在购买种子、化肥、地膜、农药、农机等生产资料的关键时刻,快速获得贷款。这就要求金融机构既要懂农业、懂农民,也要深刻理解支持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在当前的重要意义,从而增强支持“三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从粮食储备环节看,《通知》特别强调,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从目前疫情影响下全球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情况看,受各国封国封城影响,供应链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立足国内供应,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尤显重要。而要保障国内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不脱销、不断档,就必须做好储备。目前看,在粮食储备上,单纯依靠政府储备,不仅储备成本高,而且也难以承受每年收储粮食入库的巨大库容压力。显然,构建一个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是保障供应的最优选择。而要构建新格局,必然有更多参与收储的企业要增加收储设施投入。由于企业收储能力既涉及粮食收购资金,也涉及仓储设施建设资金,因此,没有金融支持,新格局将难以较快形成。
从粮食流通环节看,《通知》提出,“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机制,粮食主产区要按市场化方式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等融资机制,并防止发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其他省份要因地制宜,指导企业多渠道筹集粮食收购资金”。粮食收购是粮食流通的重要环节,只有先将粮食从种粮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手中收购过来,才能保证粮食流通有源头活水。而粮食收购需要的资金不仅时间急,而且资金量大,因此需要信贷资金等各路资金护航。政策性收购有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资金保障,企业的市场化收购,则需要商业性金融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支持。此外,粮食物流设施建设、粮食深加工等粮食流通环节衍生产业链或配套设施,同样需要给予更多金融支持。因此,在市场化融资机制构建中,金融机构不应缺席。尤其是,《通知》提出,“支持企业融入全球农产品供应链,打造国际大粮商”,这将对大型粮食流通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机遇,也必然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提出更多、更高要求。
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建设,是事关粮食安全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这不仅需要各地发挥比较优势,创造性地落实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扛稳粮食安全重任,同样需要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地创新金融产品,做好精准对接,真正贡献出金融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中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