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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湖南省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征集

来源:湖南省粮食局官方网站 作者: 编辑:李偲 2018-01-30 1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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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湖南省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请大家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于2月9日前反馈到湖南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电子邮箱: hnls-jdjc@163.com

  湖南省政策性粮油

  收储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辖区政策性粮油规范化管理,加大对失信违规企业的惩治力度,确保国家政策性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国家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临时存储收购政策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省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在执行政策性粮油购、销、调、存等任务中,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公布形式

  第三条 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全省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并通过湖南省粮食政务网对列入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黑名单的企业信息及其问题公布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原则上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黑名单信息每年更新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黑名单管理:

  (一)违反政策擅自出库、虚假入库、以次充好、掺水掺杂、以陈顶新、先收后转,非法牟利的。

  (二)挪用抽逃政策性信贷资金,以政策性粮油抵押质押清偿债务的。

  (三)违反国家质价政策,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收购,扰乱市场秩序的。

  (四)不严格执行销售和调运计划,出库过程中设置障碍、故意拖延出库、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五)政策性粮油销售出库后拖欠或拒不归还银行贷款的。

  (六)发生严重储存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七)组织散布虚假信息,利用媒体炒作,人为制造负面新闻,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发现有上述违规、违纪、涉嫌违法行为的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由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与调控处等相关处室一起会同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经处务会商议报省粮食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列入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黑名单。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六条 被列入政策性粮油收储的黑名单企业,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政策性粮油收储业务以及各级储备粮收储业务,并将其存储的各类政策性粮油全部划转或调出。

  第七条 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对政策性粮油进行拍卖销售时应审核资质,被列入政策性粮油收储黑名单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竞拍。

  第八条 被列入政策性粮油收储黑名单的企业,一律退出湖南粮食系统粮油相关产业扶持等项目,取消相关补助资金。

  第九条 被列入政策性粮油收储黑名单的企业将作为失信企业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条 被列入政策性粮油收储黑名单的企业违纪违规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列入政策性粮油收储黑名单企业,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其实行重点监管,并加大指导服务力度,帮助其纠正问题、规范管理、良好发展。

  第十二条 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两年。

  第十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六章 信息删除

  第十四条 被列入政策性粮油收储黑名单企业,在两年管理期限届满后,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存在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其资信条件信用评价等情况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认定符合相关条件后,向省粮食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粮食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将其从黑名单中剔除。

  第十五条 被列入政策性粮油收储黑名单,企业对所涉及的问题积极整改,主动弥补过失,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可视情况,缩短黑名单管理期限。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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